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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邵阳考点考前提示已出!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226      更新时间:2023-08-11

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邵阳考点考前提示已出,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金英杰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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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号),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定于8月18—20日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打印功能将于2023年8月11日12:00开通,请已经缴纳综合考试报名费的考生,及时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如遇到密码遗失等情况,请考生通过系统密码找回功能,或联系报名考点进行密码找回。考点联系电话0739-5480738。

二、“二试”相关事宜

2023年,湖南考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已报考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和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并及时缴纳考试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考试费的视为放弃考试。“一年两试”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模式,考试时间为11月11日—12日。

三、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3年8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3年8月19日下午16:30-18:30和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3年8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3年8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3年8月19日上午11:05-11:35。

考生请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加试考生(院前急救、儿科)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考试地点,提前30分钟到达加试考场,服从考务人员安排,按考试相关要求有序进入考室。

四、诚信参考,拒绝作弊

考生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室。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按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登录考试系统(证件输入应注意括号和大小写),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进入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不得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内容,否则将视情况按违规或违纪处理。请每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理念,不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受理举报部门及电话:邵阳市卫健委机关纪委:5403110;邵阳市卫生人才考试中心:5400063。

五、考场信息

考场地址:邵阳市计算机学校实训楼(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沙子坡文明路11号)。1至11考室为一考场,12至15考室为二考场。

六、乘车路线、食宿指南

由于考场周围道路交通条件限制,考生人数众多,请尽量不要驾车,以免造成交通拥堵或停车困难而影响按时参考。

(一)公交路线

(1)火车南站可乘7路、32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2)汽车东站往北100米到东大路可乘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往南400米到宝庆路可乘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3)汽车南站可乘17路、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二)食宿指南

(1)附近酒店:宝庆山庄酒店、锦绣天源酒店、魏源酒店、紫鑫大酒店、金龙酒店。

(2)附近餐饮:农家大院餐馆、万家灯火酒店、十一生产队餐馆。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内容)



邵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涉考内容)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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